崔美玲
律师
消费者维权“退一赔三” 今天分享一个曾经我办的案子中,关于消费者维权“退一赔三”的案例,当事人是以22.5万元购买二手车辆,后续,经4S店维修才了解到,行驶公里数篡改的事实。当时是以该事实部分向法院请求“退一赔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给当事人90万的案例。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实在实践中,构成消费者欺诈的的门槛很高,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给出很高的证明力
2019-12-02 16: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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